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战国时,在回答赵国孝成王关于王者之兵,设何道何行而可的问题时,荀子曰: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是强弱之常也。(2)它是法律直接或间接规定的属公共机构的职权、权限、公权力、公职特权、公职豁免。
在此文中,作者证明了法权不仅是一个从相关的法现象中抽象出来的法学范畴,也是中国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确认的一个完整法律实体。另一方面,权利率也是这样,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所以,若上述推导成立,而权利体量、强度又保持不变的话,那么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如果平衡型法权曲线中的权力原本是由1个主体掌握的,在改为2个主体分掌后,其强度会仅相当于50%权力率对应权力强度的一半,此时若欲在强度上平衡权利,实现法权值的最大化(即达到或保持最高点的位置),与Tmax对应的权力率将不得不在原有基础上提升到75%的点位。上述两公式也可合并表达为F(X)=P/R*(1-P/R),其中/表示或。如美国政府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一百年间财政总收入或支出占GDP的百分比通常都在2%-4%之间,[25]权力率一度处在有记录的国家历史上最低的点位。
但同样应当的是须留意如此行事的中长期不良法律效应。对于当代发达和较发达国家来说,这些方面的数据都比较齐全,研究过程中很容易实现量化。如果说同样体量的权力掌握在1个主体手中强度为1的话,那么完全可以假定由2个主体掌握时强度会下降到原来的一半,由3个主体分掌时强度约相当于原有的33.3%,由4人分掌时强度只相当于原来的25%,其余结论可照此类推。
这个道理的法学含义是:在任何国家,通过提高权力率或进而通过提高其强度能解决问题的范围是有限的,超出一定范围,提高权力率和权力强度将有损人们追求的目的。权力率增减在全社会的规模上发生作用和形成稳定的后果需要长短不等的时间,通常表现为一个过程,少则一年半载,有时数年或更长。如2021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际上是在计生领域降低了权力率、提高了权利率。横轴X代表的法权量可分为存量和流量两部分,其中首先和基本的是现实的流量,至于作为法权储备的存量如何折算为流量、同流量整合为一个整体,尚属待确定的技术性细节。
后者表现为一种认识成果,如果主事者意欲将认识成果付诸施行,就会设法推进相应的改革。有了法权概念,法学才谈得上借鉴拉弗曲线并将其改造为法权曲线,借以揭示权力率、权利率与法权值的关系。
权利也有强度问题,通常既表现为对冲、平衡权力的能力,也表现为权利的不同部分彼此抗衡和对冲的能力。平衡型法权曲线显示,权力率/权利率超过与该线型顶点对应的Tmax点位(50%)后,每增加1个百分点,新增的权力率或权利率对法权值的边际贡献就会递减。这Y轴上标示的法权值0.25就是与X轴上使法权达到最大化的最优权力率/权利率(Tmax)50%对应的法权曲线的顶点或拐点(此后所有线型都以0.25为顶点或拐点)。为什么权力率偏低?或许是因为民众自律程度高,如瑞士,或者是愿意让较多的经济事务由看不见的手主导,甚至在某些方面容忍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状态(如美国的枪支管理),原因不一而足。
按体量标准衡量一国权力率是否处于这一较低范围是将权力率与广义政府公共产品花费(General government production costs,即形成公共货品和服务的花费)联系起来,看它占GDP的比例多高。在拉弗的理论中,政府税收收入的多少取决于税率和税基这两个变量,前者等于后两者相乘之积,即税收收入=税率×税基。[32]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第805-806页。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末有过这样的教训。
算术效应总是与经济效应的作用方向相反的,因而两者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会相互抵消,使得税率变化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不会像数字显示的那样明显。显然,A属权力率超低的法权曲线,其权力率一起步就以平衡型法权曲线5倍的速度推动法权增长,权力率从0%上升到10%时,法权值即快速到达顶点(0.25,对应于Tmax)。
其所体现的法的精神,就是在农村经济生活中村民当时为争取降低权力率、提升权利率而展开的生死博弈。反之,权利率的变化亦然,因为,权力、权利在特定时间点上所占比例之和始终等于1,如法权曲线X轴所示。
对两方都要激励,都要制约,但是重点不一样。不论上述自变因素的定量化处理是否完成,这类研究都可以进行。因为,从逻辑上看,法的权力和法的权利都是与对立面共存的,它们互相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没有其中一方,也就没有了另一方,这就像没有左就没有右,没有前就没了后。[30]以上数据表明,当代大多数国家法权分配的实然状况与权力率较低法权曲线的特点相吻合。而且,由于别无选项或别无可能,对应于法权值最大化点位Tmax的实然点位就是它的应然点位,应然的情形和实然的情形重合,因而X轴上权力率1%在Y轴对应的法权值应该是0.25,即在那种历史条件下是实现了法权最大化的。他说:平衡论关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配置,主张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
另一个极端是权力率100%,权利率为0%。笔者并未发明法权曲线和相关原理,只是为将拉弗曲线和相关原理运用到法学中做了必要铺垫,其中主要是借助历史悠久的汉语名词权证明了法权不仅是一个合格法学概念,而且是一个客观法律实体,[15]以及基于该实体的权力率、权利率的存在。
在计算方法上,笔者主张对同权力、权利、法权对应的财产量认定为一定时段(如年)开始时的存量加同一时段中的增加值之和。
三、与不同权力率/权利率对应的法权曲线显然,与权力率对应的法权曲线和与权利率对应的法权曲线是不同的,不同点至少会表现在两个方面:作为观察、研究者有着眼点、视角的不同,作为被研究对象在相关法律实践中有着力点、着手点的不同,而且这两方面的差别不可能不影响相应的后续过程。同样,因为国家最终要消亡,权力不论曾经或将要如何膨胀,但总有一天要接近和归0,在走出归零的最后一步之前,反映实然法权分配状况和应然分配状况的权利主导型法权曲线的关键特征都应该是:X轴标示的权利率为99%。
由此,权力主导的平衡型法权曲线的有代表性数据可展示如下,其中每组数据第一项是X轴表示的权力率,第二项是Y轴表示的法权值:1%-0.0099;10%-0.09;20%-0.16;30%-0.21;40%-0.24;50%(Tmax)-0.25;70%-0.21;90%-0.09;99%-0.0099;100%-0。可以想象,这方面降低权力率提升权利率的立法行为要产生显著法律效应,可能需十几年乃至几十年时间。因而,那种权力率似乎超过90%的实然状态,或许正好反映了他们应该设定90%权力率或10%权利率的客观要求。因此,只在权利主导的法权曲线和权力主导的法权曲线中选择一种加以展示就可以了。
权力率/权利率增减的法律效应可进一步区分为对其自身、对两者相互间、对法权三方面的中长期影响。权利、权力是法权的两个构成部分,在法权山左侧权力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对权力自身体量和对权利体量的边际贡献从理论上看应该是与对法权的边际贡献等比例和同步的。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笔者才将拉弗曲线与法权分配挂钩,并在早已证明法权即权利权力统一体或共同体的基础上,[14]提出和努力阐释法权曲线及其法学效用。明确实践法学中权力、权利、法权三个名词的立体概念特征后,就有条件对平衡型法权曲线做几点技术性说明了:(1)代表法权的纵轴Y上的刻度是与不同权力率/权利率对应的函数值。
本文参照拉弗曲线及相关原理做出如下安排:相对于拉弗曲线中由纵轴Y体现的税收收入的,是法权曲线纵轴Y上的F,它代表设定某种权力率/权利率、已发生了法律效应后形成的法权值(或量)。充分讨论不一定能求得最佳权力率或最佳权利率,但它一定是最能接近最佳权力率或最佳权利率的唯一路径。
笔者注意到,为寻找确定Tmax的方法,有的学者考虑过资本供给弹性、资本利率弹性、储蓄的利率弹性、资本收入税率、劳动收入税率、工资率、资本回报率、价值观、历史、文化背景、经济环境等参数,但似乎并不很成功。[37]单就经济权利来说,前面列举的实例中不少涉及权利受社会的经济结构制约方面的例证。因此,刚刚推行某种权力率/权利率时的法权曲线与中长期保持同样比率、发生了法律效应后形成的法权曲线肯定有显著不同。直接看,拉弗曲线是一种税率与税收收入关系的假说,间接看,它也是以税基乃至国民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的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比例的假说。
[12]后来又有学者查明,19世纪法国学者J.裘布依明确说过:如果税收从零逐渐增加到令人望而却步的程度,其收益最初为零,然后逐步增加,直到达到最大值,此后逐渐下降,直到再次变为零。这种状况在各国金融当局(如中央银行)可随时获得并控制的储备资产方面也有表现。
那时,抽签选定公共机构官员的做法几乎给了每个雅典公民一个议会成员席位。如一国的法权,其背后是该国归属已定之全部财产,在现实性上既可体现为一定时间段(如一年)期初存量和该年度国民收入净值之和,也可以体现为该年度末全部资产存量。
[28]一般认为,在特殊的社会历史和地缘政治条件下,斯巴达为了生存只能如此。从走出原始氏族社会形成的初期的国家到后来权力占比重很大的国家,就像捐税、国产和公共支出必然是从少到多逐渐增长的一样,权力率也只能踏着同样的步伐走来。